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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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系指我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审判机关。

组织

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

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第一审案件;
  2.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职权

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抗诉

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死刑案件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处死刑,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或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负责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1983年9月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