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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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職工在暫時失去工作或轉換職業期間,沒有經濟收入,生活發生困難時,由政府提供物質幫助而向其支付的一定金錢。

與經濟補償金之區別

失業保險金與經濟補償金之兩主要區別如下:

來源
  •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勞動者失業後按照國務院1999年頒佈的《失業保險條例》發放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社會統籌統管,具有社會性、統一性。
  • 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發放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
發放條件
  • 領取失業保險的對象,是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1)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的,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2)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和第47條的相關規定和《勞動法》第32條第(2)至(3)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發放。
計發標準
  • 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是根據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的。
  • 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工資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含了職工的勞動貢獻因素。
發放形式與發放單位
  • 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發放,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自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按月支付。
功能與目的
  • 計發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對在勞動年齡以內有勞動能力,由於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員所給予的社會保障,失業保險具有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雙重功能,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具體形式。
  •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是由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難,而重新就業又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越長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越高,這也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所做工作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