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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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职工在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发生困难时,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而向其支付的一定金钱。

与经济补偿金之区别

失业保险金与经济补偿金之两主要区别如下:

来源
  •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统筹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
  • 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发放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发放条件
  • 领取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1)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相关规定和《劳动法》第32条第(2)至(3)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发放。
计发标准
  •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是根据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
  •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了职工的劳动贡献因素。
发放形式与发放单位
  • 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自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支付。
功能与目的
  • 计发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对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员所给予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具体形式。
  •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重新就业又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越长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越高,这也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所做工作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