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企求一定之私法上效果,以有意识之行动,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谓之。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要素,亦即法律行为者,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之表示而使发生私法上法律效力之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约尚须物之交付,法律行为始得成立。如借用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有出借人与借用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付给借用人的交付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于外之意思,纵或与内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构成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如下五种,即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 第一,行为意思。
所谓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如自然人签订合同的签名行为,表明其同意签订该合同,同意受该合同约束。但如果自然人被麻醉而失去知觉,他人将其手指按指纹在文书上,其行为是被人用强力所致,这就不具有行为意思。
- 第二,表示意思。
所谓表示意思,是指为意思表示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例如,提出要约,要约人对要约的法律意义具有认知,应认为具有表示意思。
- 第三,目的意思。
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 第四,效果意思。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 第五,表示行为。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或者说,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分类
意思表示得分为要相对人之意思表示与不要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要式之意思表示与不要式之意思表示;明示之意思表示与默示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约尚须物之交付,法律行为始得成立。如借用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有出借人与借用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付给借用人的交付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于外之意思,纵或与内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解释
意思表示既以表意人之效力意示为骨干,则有关意思表示之解释,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
瑕疵
意思表示有欠缺时,将影响意思表示之效力,此即意思表示之瑕疵问题。例如,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谍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误传时,表意人亦得撤销其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