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係指英美法系中表現為習慣與判例的、通行於全國的法律。
普通法形成於1066年諾曼人在英國建立政權後,由國王的詔書敕令、日耳曼人的習慣法、撒克遜人的地方習慣、法院與法官的判例等組成。
因具有全國通行、普遍適用的意思,故稱。從這一最初含義出發,又引申出下列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