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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係指英美法系中表現為習慣與判例的、通行於全國的法律。
普通法形成於1066年諾曼人在英國建立政權後,由國王的詔書敕令、日耳曼人的習慣法、撒克遜人的地方習慣、法院與法官的判例等組成。
因具有全國通行、普遍適用的意思,故稱。從這一最初含義出發,又引申出下列含義:
- 與大陸法相對,指英美法,故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
- 與制定法相對,普通法與衡平法統稱為判例法。
- 與衡平法相對,普通法指以普通法法院的判例為依據而產生的法律。
- 與教會法相對,指世俗政權或法庭所頒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