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資本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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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國家的公司法,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給予股東有限責任的同時,要求股東在成立公司時投入的資本達到一定的數額,投資者的實際投資可以等於或者高於這個數額,但是不得低於這個數額。這個由公司法規定的、必須達到的數額稱為最低資本限額

副作用

要求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資本最低限額事實上並不能有效地保護債權人。反過來,它的負面作用倒不小,因為它不利於商人們靈活地設立公司和有效地利用資金。客觀情況紛繁複雜,各行各業對企業初始資本的要求各不相同。“一刀切”地規定一個最低限額,對有些生意來說不夠,規定沒有意義;對另一些生意來說又太多,形成資金的積壓和閒置,造成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93年頒佈第一部公司法直到2013年,始終都有最低資本限額的規定。先是對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不同類型要求50萬元、30萬元或者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2005年修改公司法降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成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變成500萬元。2013年底我國修改公司法,徹底廢除了這些要求,最終取消了資本最低限額,放棄了長期堅持的法定資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