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在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時,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

特徵

法定解除的特點在于: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由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換言之,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權,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結果,在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不必徵得對方同意。

分類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前者稱爲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爲特別法定解除。我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條件

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實際上也是對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誠然,在一方違約後,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並不是說,一旦違約就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而且非違約方並不一定都願意解除合同,這時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對因違約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如無任何限制,並不利於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許在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而且非違約方也願意違約方繼續履行,此時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係。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特別是當事人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內容,而如果解除合同、返還財產,將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從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對於合同解除都作出了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採納了根本違約的概念,作為限制合同解除的工具。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