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人終身人身自由。正因為如此,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主要是針對嚴重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等)規定了無期徒刑,規定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對於規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時規定將無期徒刑作為選擇刑(個別條文例外);二是將無期徒刑規定為法定刑中的最高刑,在這種情況下同時規定將較長的有期徒刑作為選擇刑。一方面,由於對於未成年人不得判處死刑,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另一方面,儘管從法律規定與理論上說,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但由於法律同時規定了減刑、假釋、赦免等制度,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事實上很少有終身服刑的。

由於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故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時間不可能折抵刑期;由於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並不是「實際執行」,故羈押時間也不能計算在作為減刑、假釋前提條件的實際執行刑期之內。

無期徒刑的基本內容也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減刑、假釋,也在於促使犯罪人積極改造。因此,無期徒刑不同於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終身監禁。近年來,有學者在主張削減死刑的同時,提出設置不得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但這種觀點不符合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也與削減、廢除死刑的根據不協調。

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即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第57條)。而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了無期徒刑的嚴厲性。

無期徒刑雖然是僅次於死刑的嚴厲刑罰方法,但另一方面作為死刑的替代起到了積極作用,事實上給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改惡從善的機會。相當多的死緩犯被減為無期徒刑,也說明了這一點。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