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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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據此,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 「組織」主要是指為首糾集他人組成犯罪集團,使集團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 「領導」,聯繫刑法第97條,就是指「策劃」、「指揮」:
    • 「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動計劃。
    • 「指揮」主要是指根據犯罪集團的計劃,直接指使、安排集團成員的犯罪活動。

從司法實踐上看,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通常也策劃、指揮集團的犯罪活動,但有的也存在分工情況。只要從事上述活動之一的,便是首要分子,故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不止一人。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與主犯

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卻不是首要分子。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即還要對其他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因為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實施的。

所應注意的是,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換言之,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於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

(1)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在其總體性、概括性故意之內的,總體策劃、指揮下的罪行,即使不知詳情,也應當承擔責任。例如,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團成員有機會就實施盜竊行為。即使首要分子對其成員何時、何地實施具體盜竊行為完全不知,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再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要求組織成員維護其組織的經濟利益,凡是侵害其組織經濟利益,應不惜一切代價報復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集團成員為了維護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利益而報復(殺人、傷害等)「侵害者」的,都應當認為是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罪行,首要分子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反之,集團成員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總體上、概括性故意的行為,只能由實施者承擔責任。例如,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團成員有機會就實施盜竊行為,但集團成員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強姦婦女的,首要分子對強姦行為不承擔責任。

(2)雖然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事先確定、指示了集團的犯罪範圍,但當集團成員超出該犯罪範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首次犯罪行為)後,首要分子並不反對,而是默認,甚至贊同、慫恿,導致集團成員以後實施該種犯罪的,雖然首要分子對成員的「首次犯罪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對集團成員後來實施的相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例如,搶劫集團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確定、指示其成員實施搶劫財物的行為。一段時間後,其成員乙、丙為了勒索財物,實施了綁架行為。事後,甲在集團內部「誇獎」乙、丙的行為。時隔不久,其他集團成員因為甲「贊成」綁架也實施了綁架行為。雖然首要分子甲對乙、丙的綁架罪不承擔責任,但對於其他成員後來實施的綁架行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在乙、丙實施了綁架行為之後,甲的概括性故意及其預定的犯罪內容,實際上除搶劫罪之外,已經包含了綁架罪。

(3)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做出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沒有明確限定具體目標、具體罪名等情況下,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明顯超出首要分子的確定範圍,或者說,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仍然處於首要分子確定、指示的範圍之內時,首要分子仍應承擔責任。

例如,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員實施盜竊行為,而沒有限定盜竊的目標等內容,集團成員盜伐林木時,首要分子仍然對該盜伐林木的犯罪承擔責任。同樣,集團成員盜竊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應對盜竊危險物質罪承擔責任。

(4)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做出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集團成員發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的情況下,首要分子應當在有責的限度內承擔刑事責任。從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角度來說,如果集團成員所犯之罪,與首要分子所確定、指示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首要分子應當在性質重合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例如,首要分子指示集團成員實施盜竊行為,但集團成員誤解為搶劫,並實施了搶劫行為。首要分子雖然不對該搶劫行為承擔責任,但應當在盜竊罪的範圍內,與集團成員成立共同犯罪,因而對盜竊罪承擔責任。從共犯過剩的角度來說,首要分子對直接正犯所實施的超出首要分子故意內容的行為與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5)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是容易轉化的犯罪,那麼,當集團成員在實施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過程中轉化為另一重罪時,首要分子原則上應當對轉化後的犯罪承擔責任。

例如,首要分子策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盜竊行為,集團成員在犯盜竊罪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因而轉化為搶劫罪的,首要分子一般應當對該搶劫罪承擔責任。當然,如果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明確指示其成員在盜竊時不得轉化為搶劫,則另當別論。

(6)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某種基本犯罪行為,但集團成員在實施基本犯罪時造成加重結果的,首要分子應對結果加重犯承擔責任。

(7)雖然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首要分子要對其中的任何具體罪行都承擔主要責任。首要分子對於具體犯罪所承擔的責任,應當根據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換言之,首要分子完全可能對某些具體的犯罪中並不起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