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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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私法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原則。意思自治亦稱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私法與公法相區別的主要特徵。正是因爲私法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從而才能賦予市場主體享有在法定範圍內的廣泛的行爲自由,並能依據自身的意志從事各種交易和創造財富的行爲。

我國民法對私法自治原則表述為「自願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重要性

私法自治原則要求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思自由,確保排除來自國家權力和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干預,是對人的意志自由的尊重。自由意志是民事主體即法律上能稱其為「人」的本質屬性。沒有自由意志的人不能成為民事主體。因而,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在此基礎上派生出民法各項具體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觀念,如私權神聖社團自由契約自由遺囑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過錯責任等,由此保證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的實現。

自20世紀以來,國家加強了對經濟領域的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但是,該原則在民法中仍然處於支配地位,並始終被認爲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則。

表現

意思自治首先體現在當事人的意思形成自由,其次表現在意思表達自由。具體地說,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決定是否參加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決定是否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民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定的範圍內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轉移和拋棄,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爲調整他們之間的關係。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所表達的意思受法律保護,而不論其動機如何,也無須向任何人解釋其動機。承認民事主體根據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係,並對其通過表達意思産生或消滅法律關係的效果予以承認。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有權選擇其行爲的方式並有權選擇補救方式。從本質上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

限制

私法自治原則雖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但不等於民事主體享有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某種活動,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私法自治原則受到如守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的限制。20世紀以來,公法對私法的限制出現了增多的情況,如國家為特定公共政策的實施,對自由競爭進行着必要干預或規制。私法自身也出於強調社會公平、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一些限制合同自由的規定。這些現象的出現,反映出在市場經濟愈發發達時,人們對民法這一私法的終極目標即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