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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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客观执行不能,是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之后依然无法执行到位的客观存在,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

成因

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纷繁复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当事人必然承担的风险。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经济中存在交易风险是客观经济规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应当能够预见到,交易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永远不可能完全规避和杜绝。而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只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

二、执行手段的局限性。

执行实践中,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虽然日趋完善,但仍有局限。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没有对被执行人在全社会形成更加有效的威慑;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执行措施因其自身局限性,不能完全杜绝和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这是影响执行案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执行多少,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只能起相对的辅助作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