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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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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Withdrawal from a Partnership),是在[[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資格的消滅。 == 退夥的形式 == 退夥的形式包括聲明退夥與法定退夥。 === 聲明退夥 === '''聲明退夥'''又稱'''自願退夥''',是指合夥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聲明退夥又可分為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 ==== 單方退夥 ==== '''單方退夥'''是指當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的經營期限時,某一合夥人要求退夥的情形。合夥企業法第50條規定: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在該期限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單方提出退夥退夥: #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依此規定,在約定有合夥期限的情形下,合夥人有兩種途徑退出合夥:一是與其他合夥人協商,取得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則無須任何理由都可以退夥;二是出現上述第(1)、(3)、(4)種情形時,合夥人可以單方提出退夥,無須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 ==== 通知退夥 ==== '''通知退夥'''是指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情況下的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6條的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夥人可以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 法定退夥 === '''法定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夥。法定退夥又可分為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 ==== 當然退夥 ==== '''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 #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 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並不必然導致退夥。此種情形下,若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合夥人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則該合夥人退夥。 ==== 除名退夥 ==== '''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開除退夥的事由: # 未履行出資義務; #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由此可見,當然退夥與除名退夥的不同之處在於:當然退夥的原因是客觀性的,應當退夥的合夥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並未實施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而除名退夥的原因是主觀性的,即退夥的合夥人發生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其退夥含有懲罰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斷哪些原因是導致當然退夥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導致除名退夥的原因耐,合夥人的主觀狀態即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實施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是關鍵的判斷因素。 合夥企業作出對某一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但是,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以最終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 == 退夥的效力 == 就退夥的效力而言,聲明退夥與法定退夥基本是一致的,具體表現為: 一、退夥人喪失合夥人身份,脫離原合夥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導致合夥財產的清理與結算。退夥時的結算應遵循如下規則: #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可以待該事務了結後再進行結算。 # 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的造成的喪失負有賠償責任的,可以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 如果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亦即資不抵債,則退夥人應當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合夥企業法第33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 退夥人退夥時,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仍應與其他合夥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退夥並不必然導致合夥的解散。只有在合夥人為2人的情況下,其中1人退夥則導致合夥的解散。當然,即使是在合夥人為2人的情況下,如果另一合夥人同意,也可以由退夥人將其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則合夥繼續存在。 [[Category:公司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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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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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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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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