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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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依据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无论是否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合伙人都有退伙的权利。从法律上说,合伙人加入合伙后,应当享有退伙的权利,因为合伙作为人合组织,一旦某个合伙人不愿意继续参与该合伙,应当允许其退伙。

类型

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或单方声明退伙两种方式:

  • 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或者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通过协商达成退伙协议,从而退出合伙组织。
  • 单方声明退伙,是指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单方面表示其退出合伙,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的一种退伙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依此规定,在约定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人有两种途径退出合伙: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二是出现上述第(1)、(3)、(4)种情形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