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解除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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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種情 預期違約的兩種型 。所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履行期 限屆滿 前的[[ 明示毀約]] ;所謂“以自己的行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 默示毀約]] 。在預期違約的情 下,表明毀約當事人根本不願意受合同約束, 也表明 該當事人具有了完全不願受合同約束的故意,合同對 該當事人已形同虛設。在此情 下,另一方當事人應有權在要求其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作出選擇 。當非違約方選擇了合同的解除時,合同對雙方不再有拘束力 。只有允許非違約方在違約方已構成預期違約的情 下解除合同,才能使其儘快地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此種情 于[[ 預期違約]] 的兩種 型。所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履行期前的明示毀約;所謂“以自己的行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默示毀約。
 
在預期違約的情 下,表明毀約當事人根本不願意受合同約束,該當事人具有了完全不願受合同約束的故意,合同對 該當事人已形同虛設。在此情 下,另一方當事人應有權在要求其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作出選擇。只有允許非違約方在違約方已構成預期違約的情 下解除合同,才能使其儘快地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當非違約方選擇了合同的解除時,合同對雙方不再有拘束力


=== 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
=== 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

2018年4月7日 (六) 17:27的版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在如下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并可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况属于预期违约的两种型别。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明示毁约;所谓“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默示毁约。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表明毁约当事人根本不愿意受合同约束,也表明该当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的解除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只有允许非违约方在违约方已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才能使其尽快地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构成履行迟延。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未作出履行,债权人是否应经过催告才能构成迟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履行期限的,不必经过催告,只要债务人违背了履行期限的规定便构成迟延,如果债务人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必须经过催告之后,才构成迟延。

然而,并非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债务,都会使债权人享有自动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的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一旦解除将会消灭一项交易,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有任何迟延履行行为的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必然会导致许多不应当被解除的合同被解除,造成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因此《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据此可见,

  •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而不是未履行次要债务。主要债务和次要债务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
  • 第二,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履行,如未催告则不能随意解除。
  • 第三,在催告后,债权人要给予债务人一段合理的宽限期,使债务人继续准备履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至于宽限期多长才算是合理的,本书认为对此要根据每一个合同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不能由债权人和非违约方单方面确定。
  • 第四,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应依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双方订立购买家具的合同,出卖人迟延交付家具2天,买受人并不急等该家具使用,因此迟延2天并没有导致买受人订约目的的丧失,买受人不应解除合同。

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该项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

(1)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便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在迟延以后,不能认为迟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

(2)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该项规定:“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赋予非违约方在违约方的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违反合同而致另一方损害,导致非违约方缔约目的无法实现。在根本违约情形下,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制度产生于普通法,是普通法从条件和担保条款的分类中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而《销售合同公约》借鉴了这一经验,在第25条中确立了根本违约的概念,并在违约责任制度中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借鉴了上述经验,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该制度严格限制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为合同严守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提供了合理的标准。该条不仅适用于迟延履行的情况,而且可以适用于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各类违约情况。

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然而,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有时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有时只是影响到合同的部分内容的履行。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一概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如出卖货物是希望获得价金,支付价金是希望获得货物,如果上述目的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可能实现,则应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国《合同法》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限定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的条件,从而对法定解除权进行了限制,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