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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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隨意[[解除合同|解除]][[承攬合同]]。 | 所謂[[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隨意[[解除合同|解除]][[承攬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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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也是一種法定的[[解除權]]。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定作人可以不經過承攬人的同意而單方面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承攬人。當然,承攬人對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有異議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 任意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也是一種法定的[[解除權]]。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定作人可以不經過承攬人的同意而單方面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承攬人。當然,承攬人對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有異議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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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一) 09:27的最新版本
所谓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是指定作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随意解除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意义
法律规定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主要原因在于:
-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高度信任而订立的,定作人对承揽人资质、能力等方面的高度信任是维系合同的基础;
- 合同是为了定作人的利益,如果定作人认为不需要,则承揽合同就失去意义,应当允许解除。
-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因为从承揽合同的性质而言,既然是为了定作人的需要而成立,如果定作人不再需要,其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只要由定作人支付了必要准备费用,则承揽人并没有特别的损失。
行使
任意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也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定作人可以不经过承揽人的同意而单方面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承揽人。当然,承揽人对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效力
从解除的后果来看,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仅向未来发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因此,解除权行使以后,当事人双方不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只不过,承揽人不再继续履行其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从法律上看,定作人享有此种权利,可能是因为未来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其需要。但是,对于解除之前已经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