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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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 ]] 的規定 繼承人 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 法定繼承 人,只是 繼承順序 不同;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作爲第一順序 繼承人。
[[ 法定 繼承 ]], 又稱'''無遺囑 繼承人''',係指依照 律規 繼承 範圍、 繼承順序 和遺產分配原則承受[[被繼承人]][[遺產]] [[ 繼承人]]


==  認定 ==
==  範圍 ==


  法定繼承人的
 法定繼承人的 範圍是由法律直接規 的,不可隨意變更。


# 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爲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的規定, 被繼承人的配偶 、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 祖父母都 是法定繼承人,只是繼承 順序不同;此外 喪偶兒媳對公 喪偶女婿對岳 父、 ,盡了主要贍 義務 ,作爲第一順序 承人
# [[ 子女]]。根據 繼承法 第10條 的規定,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 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 父母 的繼承權不受 父母 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
# [[孫子女]] [[ 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他們不 是法定繼承人,只是 在[[代位 繼承]]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 根據繼承法規定 父母包括[[生父母]] [[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 [[兄弟姐妹]]。根據繼承法規定 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异 父、 同父异 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 關係 [[ 兄弟姐妹]]


==  繼承順序 ==
* '''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爲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必須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同被繼承人存在含法有效的夫妻關係的;
* '''子女''':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不受父母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
* '''父母''':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 '''兄弟姐妹''':根據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既包括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也包括[[養祖父母]]和[[養外祖父母]],還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祖父母]]和[[繼外祖父母]]。
 
[[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不是法定繼承人,只是在[[代位繼承]]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  比較法 ===


  根據繼承 的規 ,被 繼承人 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爲[[ 第一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爲[[ 第二順序繼承人]] 。“盡了主要贍 義務”是指對被 繼承人 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各國確定 法定繼承人 範圍上基本上是依據[[ 婚姻]] 關係 、[[ 血緣]] 關係和[[扶 ]]關係,但由於各國的歷史傳統和社會習慣的不同,其所規定的法定 繼承人 的範圍也不相同


  順序 繼承人 有優先 繼承 全部遺産 權利;第二順序 的法定繼承人 只有在第一順序 繼承人 全部放弃或喪失 繼承 權或 存在時 才能參加 繼承。 同一順序 的法定繼承 人地位平等
 一 般說來,資本主義國家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較寬。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 繼承人 可以至被 繼承 [[遠親等親屬]]及遠親等親屬 [[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國民法典]]》則將 法定繼承人 的範圍擴延到被 繼承人 的12等以內[[血親]]。其他如日本、意大利、 奧地利等國家的法定繼承範圍也規定的比較寬泛。英國財產 繼承 製度分為動產繼承和 動產繼承兩種 動產 繼承 人包括[[直系卑血親]]、[[配偶]]、[[直系尊血親]]、[[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不動產繼承人則主要是直系卑血親 美國 的法定繼承 範圍大致與英國相同


== 繼承 份額 ==
  前蘇聯、東歐等國規定的法定 繼承 人的範圍較窄。如[[蘇俄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由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不少於1年的無勞動能力人。


==  份額 ==
==  繼承順序 ==
{{Main|法定繼承順序}}


''' 法定繼承的 遺産分 原則''' 是指在法定 繼承 中確定同一 順序 的法定 繼承人 應分得的遺産份額的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 法定 繼承 的遺産分配原則作 明確規定 應從以下兩個 方面 來理解該條規定:
根據繼承 的規 ,被 繼承 的配 偶、子女、父母 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爲[[第一順序 繼承 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 順序繼承人]]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 繼承 人生前生活提供 主要經濟來源 或在照顧 方面 給予了主要扶助。


  (一)同 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 份額 般應均 等。
  一順序繼承人 有優先 繼承 全部 遺産的 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 順序繼承人全部放弃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 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産。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况。
== 參見 ==


(二)特殊情况下 法定繼承 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 [[ 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 的有關規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Category: 法定繼承]]
# 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産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而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産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産: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② 繼承 人經協商同意不均分的。

2020年6月27日 (六) 09:08的最新版本

法定继承人,又称无遗嘱继承人,系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

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可随意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比较法

各国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上基本上是依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但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的不同,其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不相同。

一般说来,资本主义国家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较宽。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至被继承人的远亲等亲属及远亲等亲属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法国民法典》则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延到被继承人的12等以内血亲。其他如日本、意大利、 奥地利等国家的法定继承范围也规定的比较宽泛。英国财产继承制度分为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两种,动产继承人包括直系卑血亲配偶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不动产继承人则主要是直系卑血亲。美国的法定继承范围大致与英国相同。

前苏联、东欧等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如苏俄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不少于1年的无劳动能力人。

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