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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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tree|刑事證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將 證據 分為八種 : | |||
(一)物證; | (一)[[ 物證 (刑事訴訟)]] ; | ||
(二)書證; | (二)[[ 書證 (刑事訴訟)]] ; | ||
(三)證人證言; | (三)[[ 證人證言 (刑事訴訟)]] ; | ||
(四)被害人陳述; | (四)[[ 被害人陳述]] ; |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 | ||
(六)鑑定意見; | (六)[[ 鑑定意見 (刑事訴訟)]] ; | ||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 (七)[[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 | ||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 (八)[[ 視聽資料]] 、[[ 電子數據]] 。 | ||
== 人證與物證 == | |||
有學者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形式可以歸入人的證據形式或者物的證據形式。 | |||
以證據的存在形式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在訴訟中通常都是以物的證據形式存在的。 | |||
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則通常是以人的形式存在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有時也以[[筆錄]]的形式在訴訟中使用,但是,根據直接和言辭原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在法庭審判時以人的言辭方式當場作出,所以,這幾種證據應當歸屬於[[人證]]。 | |||
===大陸法系=== | |||
[[大陸法系]]的不少國家也將訴訟證據的存在形式劃分為人證和物證兩類。德國的證據立法,就是將訴訟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德國法中的人證,包括了“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言及鑑定人之鑑定,系以人之思想內容為證據;物證,則指物證及文書,系以事物之存在、形態、性狀為證據”。日本的刑事證據法也規定,證據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為證據的調查對象的有形物。總的來講,包括人證和物證”。在刑事訴訟中,“人證包括證人、鑑定人、被告人的任意供述。物證有證據物(對該證據物的調查為勘驗)和證據文書”。 | |||
===英美法系=== | |||
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規定,訴訟證據的存在形式雖然一般是物證、書證和口頭證言三種,由於書證當然是以物的形式存在,所以這些國家立法中的證據存在形式,實際上也都是物證和人證。在英國,“所有的證據都不外乎以證人證言(testimony)、書面證據(documentary evidence)、實物證據(real evidence)三種形式存在,從證據分類的角度講,這三種證據同時又是根據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的形式對證據進行的一種分類”。 | |||
[[Category:刑事證據]] |
2019年4月7日 (日) 14:25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证据分为八种:
(一)物证 (刑事诉讼);
(二)书证 (刑事诉讼);
(三)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人证与物证
有学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形式可以归入人的证据形式或者物的证据形式。
以证据的存在形式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在诉讼中通常都是以物的证据形式存在的。
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则通常是以人的形式存在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时也以笔录的形式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根据直接和言辞原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在法庭审判时以人的言辞方式当场作出,所以,这几种证据应当归属于人证。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也将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划分为人证和物证两类。德国的证据立法,就是将诉讼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德国法中的人证,包括了“被告之供述,证人之证言及鉴定人之鉴定,系以人之思想内容为证据;物证,则指物证及文书,系以事物之存在、形态、性状为证据”。日本的刑事证据法也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证据的调查对象的有形物。总的来讲,包括人证和物证”。在刑事诉讼中,“人证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告人的任意供述。物证有证据物(对该证据物的调查为勘验)和证据文书”。
英美法系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虽然一般是物证、书证和口头证言三种,由于书证当然是以物的形式存在,所以这些国家立法中的证据存在形式,实际上也都是物证和人证。在英国,“所有的证据都不外乎以证人证言(testimony)、书面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实物证据(real evidence)三种形式存在,从证据分类的角度讲,这三种证据同时又是根据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的形式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