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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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是一切對人有用而又稀缺的東西或資源。財產包括有形的如各種物、無形的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還包括個人的內在的如各種能力、天賦,外在的如在與他人交往中能為其帶來利益的信譽、商譽等。 | |||
能成為財產的資源,都是有用的、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且都為不能無限量地滿足人們需要的稀缺資源。那些如陽光、空氣,雖能滿足人的需要,但因為它們可以無限量地提供,人人可以自取所需而無須付出代價,因而也就不是財產。因為財產的稀缺性和人的自利性,才有了對於財產的歸屬、利用等權利進行法律調整的必要。在民事法律上,[[財產]]指的是金錢、財物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總和。 | |||
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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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以來,英美法的財產概念通常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具有貨幣價值的利益;財產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是絕對的權利,與大陸法的所有權概念相比較,財產的概念較為靈活,能夠適應各種無體財產的發展需要,對權利人提供足夠的司法保護,但是,財產概念不夠嚴釐,且過於籠統很難對財產所包括的[[權利]]和物,作出科學的分類。 | 20世紀以來,英美法的財產概念通常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具有貨幣價值的利益;財產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是絕對的權利,與大陸法的所有權概念相比較,財產的概念較為靈活,能夠適應各種無體財產的發展需要,對權利人提供足夠的司法保護,但是,財產概念不夠嚴釐,且過於籠統很難對財產所包括的[[權利]]和物,作出科學的分類。 | ||
== 分類 == | |||
* 按[[所有權]],可分為[[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或國有財產、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 | |||
* 按財產是否具有實物形式,可分為[[有形財產]](如[[金錢]]、財物等)和[[無形財產]](如[[知識產權]]等)。 | |||
* 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可分為積極財產(如知識產權、【【等)和消極財產(如[[債務]]等)。 |
2023年1月20日 (五) 11:41的最新版本
财产,是一切对人有用而又稀缺的东西或资源。财产包括有形的如各种物、无形的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还包括个人的内在的如各种能力、天赋,外在的如在与他人交往中能为其带来利益的信誉、商誉等。
能成为财产的资源,都是有用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且都为不能无限量地满足人们需要的稀缺资源。那些如阳光、空气,虽能满足人的需要,但因为它们可以无限量地提供,人人可以自取所需而无须付出代价,因而也就不是财产。因为财产的稀缺性和人的自利性,才有了对于财产的归属、利用等权利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在民事法律上,财产指的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
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一词指: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历史的传统和自己的司法经验,建立了与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截然不同的财产概念。
19世纪初期以前,英美法的财产概念指对物的绝对控制的权利,以后,随着无体财产如知识产权和商业信誉的发展、根据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利益的扩大、以及衡平法院扩大保护有价值的利益的做法,都大大拓宽了财产概念的范畴。
20世纪以来,英美法的财产概念通常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具有货币价值的利益;财产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绝对的权利,与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相比较,财产的概念较为灵活,能够适应各种无体财产的发展需要,对权利人提供足够的司法保护,但是,财产概念不够严釐,且过于笼统很难对财产所包括的权利和物,作出科学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