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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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家事代理權]],是[[配偶]]任何一方均享有的就家庭日常事務與他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時[[代理]]對方、其後果由家庭承擔的[[權利]]。在就家庭事務所為民事法律行為時,配偶雙方互為代理關係,配偶雙方對這些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onlyinclude> | <onlyinclude>[[家事代理權]],是[[配偶]]任何一方均享有的就家庭日常事務與他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時[[代理]]對方、其後果由家庭承擔的[[權利]]。在就家庭事務所為民事法律行為時,配偶雙方互為代理關係,配偶雙方對這些行為承擔共同的[[ 連帶責任]] 。</onlyinclude> | ||
== 立法 == | == 立法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未明確規定家事代理權,只是在第17條第2款中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中,對該條的理解作了擴大解釋:"(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未明確規定家事代理權,只是在第17條第2款中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中,對該條的理解作了擴大解釋:"(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
[[Category:配偶權]] | [[Category:配偶權]] |
2023年1月21日 (六) 17:54的最新版本
家事代理权,是配偶任何一方均享有的就家庭日常事务与他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代理对方、其后果由家庭承担的权利。在就家庭事务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配偶双方互为代理关系,配偶双方对这些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家事代理权,只是在第17条第2款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中,对该条的理解作了扩大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