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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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 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 需要的客觀 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onlyinclude>
<onlyinclude>法律意義上的[[物]] ,乃[[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 ,是指 依法能為[[法律關係主體]] 支配 並滿足其 需要的客觀 世界存在的物 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onlyinclude>
 
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絕大部分民事法律關係以物為客體。即使不以物為客體,也與物有聯繫,如[[運送關係]]、[[保管關係]],其運送、保管行為必須作用在物上。由於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都會對物加以特別規定。


== 要件 ==
== 要件 ==


 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繫,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onlyinclude> 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繫,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 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 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
; 一、 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 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
# 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樑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客體存在。</onlyinclude>
# 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
# 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
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 二、 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
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 太陽、月亮,儘管有巨大的利用價值,但至少在目前還不能為人類所支配、控制,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
 
; 三、 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能滿足人們的各種需要,因而才會成為人們交易的對象,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或者與民事法律關係有聯繫。
 
; 四、 須具有獨立性。
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樑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係客體存在。
 
== 分類 ==


=== 不可流通物 ===
  依據 同的標準,物 以作多種分類,主要有:
* 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 [[流通物]]、[[限制 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 [[特定物]]和[[種類物]];
*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 [[動產]]和[[不動產]];
* [[主物]]和[[從物]];
* [[原物]]和[[孳息]];
* [[有體物]]、[[無體物]]和[[特殊形式物]];
* [[單一物]]和[[合成物]];
*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等。
* 此外,還有[[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沉沒物]]、[[無主物]]、[[遺失物]]、[[貨幣]]、[[有價證券]]等。


至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客體或可以作為哪些 法律關係 客體 ,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onlyinclude>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但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
[[Category:民事 法律關係客體]]
# 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
# 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
# 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onlyinclude>

2023年1月22日 (日) 16:45的版本

法律意义上的,乃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依法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并满足其需要的客观世界存在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绝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以物为客体。即使不以物为客体,也与物有联系,如运送关系保管关系,其运送、保管行为必须作用在物上。由于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都会对物加以特别规定。

要件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 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3. 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太阳、月亮,尽管有巨大的利用价值,但至少在目前还不能为人类所支配、控制,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

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因而才会成为人们交易的对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与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

四、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物可以作多种分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