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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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 (日) 14:35的最新版本

类属

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是指一切在法庭上用自己的语言或特定方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当被害人在法庭上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时,其身份也是证人。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供的陈述,并非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属于证人证言。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也都适用于被害人陈述。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一般也不将被害人陈述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但是,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被害人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被害人除了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外,还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途径在法庭上以特殊的身份提供陈述。如在德国,被害人则可以作为附带诉讼原告人参加诉讼,享有提供陈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的地位,考虑到被害人特殊的诉讼地位及其陈述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将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加以规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