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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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的[[民法原則]]。 | [[平等]],乃[[民法基本 原則]] 之一。平等原則 ,係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的[[民法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離開此原則,其他民法原則都將失去其應有的意義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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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變更 |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具體表現為 : | ||
* | * 任何民事主體,自然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民族]]、[[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健康狀況、職業、收入等有何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論其是何[[所有制性質]]、財產多少、企業規模大小,都為區 事 法律上的獨立、平等的「[[ 人]]」,平等地享有[[ 民事 權利能力]] , 具有平等的[[民事主體資格]]; | ||
* 在 一 具體的[[民事 法律 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平等地履行[[民事義務]] ; | |||
* 參與具體的民事活動時,均應平等對待,即平等地尊重對方,平等地與對方協商 設立、變更 和 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平等地 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平等地適用同一法律 ; | |||
*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即因他人的行為或違反法律規定或不履行約定義務,使自己的合法 權 益 受到損害時, 都 有權要求他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
== 差別保護 == | |||
當然,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並不意味著沒有差別。有時對於一些特殊人群的傾斜保護,就是為了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例如,我國民法總則第128條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 等 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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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 (一) 10:49的最新版本
平等,乃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系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民法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离开此原则,其他民法原则都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表现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
- 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有何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论其是何所有制性质、财产多少、企业规模大小,都为区事法律上的独立、平等的“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
- 在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民事义务;
- 参与具体的民事活动时,均应平等对待,即平等地尊重对方,平等地与对方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地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平等地适用同一法律;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即因他人的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约定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差别保护
当然,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有时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倾斜保护,就是为了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