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
平等,乃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系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民法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离开此原则,其他民法原则都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表现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
- 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有何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论其是何所有制性质、财产多少、企业规模大小,都为区事法律上的独立、平等的“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
- 在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民事义务;
- 参与具体的民事活动时,均应平等对待,即平等地尊重对方,平等地与对方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地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平等地适用同一法律;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即因他人的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约定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差别保护
当然,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有时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倾斜保护,就是为了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