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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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适用
在中国,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
以上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
对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
法院对一裁终局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撤销权。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须有证据证明:
- 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的;
-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