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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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用人主體資格一般依存於民事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爲能力的範圍取决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 | 用人單位的用人主體資格一般依存於民事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爲能力的範圍取决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 | ||
== 權利 == | |||
=== 招收錄用職工權 === | |||
用人單位有權依照國家規定和本單位需要擇優錄用職工,並有權自主決定招工方式、招工數量、招工條件和招工時間。 | |||
=== 合理組織調配權 === | |||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的生產規模、生產特點,自行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活動、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 |||
=== 勞動報酬分配權 === | |||
用人單位有權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形式及[[獎金]]、[[津貼]]的分配辦法;有權組織各種形式的考核確定職工的工資級別和等級標準,有權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職工工資晉升條件、標準和時間。當然,用人單位確定的職工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 |||
=== 勞動獎懲權 === | |||
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制定和實施勞動規章制度,有權決定獎懲條件和獎懲辦法。 | |||
=== 辭退職工權 === | |||
辭退職工權是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它與招收錄用職工權相配合,解決職工能進能出的問題。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實現辭退權。 | |||
== 法律責任 == | == 法律責任 == |
2018年4月16日 (一) 17:28的版本
用人单位,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中使用的特定概念,系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是劳动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
各国劳动法对于这一方主体的称谓与“劳动者”的称谓相对应,如与“受雇人”、“雇工”、“雇员”相对应,一般称“雇主”、“业主”;与“职工”相对应,一般称“企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相对应,一般称“劳动组织”等。
类型
在中国,用人单位的类型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组织、基金会等。
资格
用人单位的法律资格,亦称劳动力使用者的法律资格,系指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时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的法律资格是其用人权利的前提,也是用人单位承担保护劳动者义务的保障措施。一般认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资格包括财产条件、技术条件和组织条件等方面。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 用人权利能力,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 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
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民事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
权利
招收录用职工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合理组织调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报酬分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当然,用人单位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奖惩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
辞退职工权
辞退职工权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招收录用职工权相配合,解决职工能进能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订立劳动合同违法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下列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侵犯劳动者人身权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规章制度违法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