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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名册,系由用人单位所制作,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状况的书面材料。
建立职工名册乃用人单位之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未建立职工名册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