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權: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 ((by SublimeText.Mediawiker)) |
||
第23行: | 第23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中,也有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的一系列規定,形成了我國自然人身份權保護體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中,也有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的一系列規定,形成了我國自然人身份權保護體系。 | ||
[[Category | [[Category: 身份權]] |
2023年1月21日 (六) 06:45的版本
身份权与人格权一起构成完整的人身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都是自然人的身份权。拥有特定身份的权利人不管是出于法律、伦理的要求,还是出于亲情,都要对身份权利的相对人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特征
与人格权相比,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
- 一、是专属权。
身份权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继承。
- 二、是非固有权。
身份权是基于某种身份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取得特定身份的时候,才享有这一权利。不是出生就必须依法享有的,也不是终身享有的权利。当这种身份关系因为某种原因不存在的时候,其身份权也会随之消灭。
- 三、客体是身份利益。
身份利益是由某种特定身份而引出的可以由权利人支配、利用的利益。不同的身份权,其身份利益有不同的内容,如亲权所体现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照护等权利与义务,配偶权所体现的是夫妻之间的忠诚、扶养、继承、生活上的体贴、关爱等权利与义务,而且身份利益更多地体现为权利人的责任。
历史
身份权制度是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律的发展而发展的。有了人类的文明,也就有了人与人的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部族族长与其成员等,但身份权概念却是法律制度的产物。最早的身份权仅表现为亲属法上的绝对人身支配特权,如家长权、父权、夫权等。随着人类社会经历“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身份权概念经历了其绝对的人身支配特权被削弱、废除,而被赋予了平等、民主内涵的过程。当今人们认识的身份权,是在,平等、民主前提下的,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新型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中,也有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的一系列规定,形成了我国自然人身份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