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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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被监护人实行监督、保护的权利

性质

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 权利说,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监护人基于监护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
  • 义务说,认为监护权并未给监护人带来任何利益,只是一种义务。
  • 职责说,认为监护权是监护人的职责。

这些观点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监护权的。监护确实是监护人基于其监护身份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他人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监护又确实是赋予监护人的负担,监护人要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同时不能因为监护而谋取任何私利。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监护权的定位,既有基于监护人身份的权利,也有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更倾向是职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监护是监护人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用3款作了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亲权与监护权

亲权监护权都是身份权,但两者体现的身份关系却不相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

一、亲权体现的是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监护权体现的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

二、亲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除父母之外,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朋友亲属、有关单位等。因此,亲权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应当由亲属法规范,而监护权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亲权的内容既有教育、培养、抚养,又有照护人身、财产等,监护权则主要为监督、保护,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比亲权少得多。而且成年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就只能由监护权制度来完成。

保护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虽然监护人的职责更多地体现为必须履行的义务,但为更好地保证监护人正当、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法律应当维护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如:

  •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不能受到任何人或单位非法的限制、歧视、干涉;
  • 在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前,监护人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法院赋予监护人的待遇不能低于被监护人;
  • 在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维护、处分时,任何人不能非法干涉等。

维护监护人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