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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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犯罪構成

行為主體是負有向他人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與單位。

行為內容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法條將其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實際上,後者可以包含前者。換言之,即使行為人轉移財產或者逃匿,但只要支付了勞動報酬,就不可能構成本罪。反之,只要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既不轉移財產又不逃匿,也可能構成本罪。

由於本罪行為的實質是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屬於不作為犯,所以,上述兩種類型的行為都以行為人有支付能力為前提。轉移財產時,已經表明行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為人沒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不能望文生義地認為,只要行為人逃匿,即使沒有能力支付,也構成本罪。因為不作為犯罪以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為前提。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既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報酬,也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部分報酬。勞動報酬包括工資,但不限於工資,勞動者應得的獎金津貼補貼也屬於勞動報酬。

成立本罪除要求數額較大外,還要求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換言之,即使行為人轉移財產、逃匿或者聲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但在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即支付勞動報酬的,不成立本罪。對其中的「政府有關部門」不宜作廣義理解(如不應包括工會組織),而應解釋為勞動行政部門,包括其中的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應是正式方式,包括書面方式以及通過會議方式責令。勞動行政部門個別人的口頭或者電話責令,不應當包括在內,否則會造成本罪認定的恣意性。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因失誤而漏發勞動報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發現漏發後,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礙本罪的成立。

認定

行為人向勞動者支付了基本工資,因合同內容不明確,在獎金、津貼、補貼的支付方面產生糾紛,行為人不支付獎金、津貼、補貼的,不宜以本罪論處。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應當支付,行為人仍不支付的,宜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人不支付勞動報酬,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後來經法院判決支付勞動報酬,行為人仍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是本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處罰

根據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由於不支付勞動報酬,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生存與家庭生活,或者造成勞動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指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行為人全額支付了勞動報酬。「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是指行為人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或者承擔了經濟補償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