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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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審判機關判定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如分割共同財產離婚訴訟、變更合同內容、解除收養關係等。

變更之訴,可能是部分變更,也可能是全部變更。原告提出變更之訴要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即足以認定變更某一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

特點

變更之訴以訴前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為前提,根據新發生的法律事實而請求變更或者消滅法律關係。

變更之訴的特點是,原告、被告對現存的法律關係並無爭議。在原告勝訴判決發生效力前,原來的法律關係保持原狀;判決生效後,原來的法律關係就發生了變化。

分類

變更之訴可分為:

  • 實體法上的變更之訴,即引起實體法上法律關係變化後果的變更之訴;
  • 訴訟法上的變更之訴,即引起訴訟法上的法律後果的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

由於變更之訴判定形成變更的實體法律關係,要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承擔新的義務,或引起給付關係變化。變更之訴實質上包含了請求新的給付,聯結著給付之訴

在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同時提出,這就發生了兩個訴的合併審理。如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割夫妻關係存續階段的共有財產,這樣變更之訴就成了給付之訴的先決條件。也就是只有在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下,才能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

變更之訴與確認之訴

變更之訴與確認之訴的根本區別就在於:變更之訴對原來的法律關係的存在無爭議,只是要求變更原來的法律關係,而確認之訴對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有爭議,所以要求法院依法確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