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財產,是一切對人有用而又稀缺的東西或資源。財產包括有形的如各種物、無形的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還包括個人的內在的如各種能力、天賦,外在的如在與他人交往中能為其帶來利益的信譽、商譽等。
能成為財產的資源,都是有用的、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且都為不能無限量地滿足人們需要的稀缺資源。那些如陽光、空氣,雖能滿足人的需要,但因為它們可以無限量地提供,人人可以自取所需而無須付出代價,因而也就不是財產。因為財產的稀缺性和人的自利性,才有了對於財產的歸屬、利用等權利進行法律調整的必要。在民事法律上,財產指的是金錢、財物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總和。
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國家,財產一詞指: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國家根據歷史的傳統和自己的司法經驗,建立了與羅馬法的所有權概念截然不同的財產概念。
19世紀初期以前,英美法的財產概念指對物的絕對控制的權利,以後,隨著無體財產如知識產權和商業信譽的發展、根據法律的“正當程序”條款所保護的利益的擴大、以及衡平法院擴大保護有價值的利益的做法,都大大拓寬了財產概念的範疇。
20世紀以來,英美法的財產概念通常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具有貨幣價值的利益;財產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是絕對的權利,與大陸法的所有權概念相比較,財產的概念較為靈活,能夠適應各種無體財產的發展需要,對權利人提供足夠的司法保護,但是,財產概念不夠嚴釐,且過於籠統很難對財產所包括的權利和物,作出科學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