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财产,是一切对人有用而又稀缺的东西或资源。财产包括有形的如各种物、无形的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还包括个人的内在的如各种能力、天赋,外在的如在与他人交往中能为其带来利益的信誉、商誉等。
能成为财产的资源,都是有用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且都为不能无限量地满足人们需要的稀缺资源。那些如阳光、空气,虽能满足人的需要,但因为它们可以无限量地提供,人人可以自取所需而无须付出代价,因而也就不是财产。因为财产的稀缺性和人的自利性,才有了对于财产的归属、利用等权利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在民事法律上,财产指的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
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一词指: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历史的传统和自己的司法经验,建立了与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截然不同的财产概念。
19世纪初期以前,英美法的财产概念指对物的绝对控制的权利,以后,随着无体财产如知识产权和商业信誉的发展、根据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利益的扩大、以及衡平法院扩大保护有价值的利益的做法,都大大拓宽了财产概念的范畴。
20世纪以来,英美法的财产概念通常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具有货币价值的利益;财产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绝对的权利,与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相比较,财产的概念较为灵活,能够适应各种无体财产的发展需要,对权利人提供足够的司法保护,但是,财产概念不够严釐,且过于笼统很难对财产所包括的权利和物,作出科学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