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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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英語:minimum wage;日語:最低賃金/さいていちんぎん;韓語:최저임금/最低賃金),又稱基本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是一種勞工政策,通常由政府設立法律,目的是保障工人能以勞力換取足以生存的維生工資。一些國家如新加坡不設立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之特點

最低工資具有以下特點:

一、最低工資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法定標準。勞動者在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而工資是與其密切相關的最重要的勞動條件,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工資分配權,侵害勞動者獲得工資的權利,國家往往通過立法確定最低工資。

二、最低工資的設立主要是解決低薪勞動者的生存問題,故其確定依據是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最低工資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最低限度。最低工資具有勞動基準的性質,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標準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約定無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支付條件

最低工資的支付以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爲條件,其中,

  • 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制度工作時間;
  •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法律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其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組成

最低工資由法律允許的若干種勞動報酬項目組成,但是下列項目不能成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4年《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資的範圍內。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