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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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数额。

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标准制定

依据与参考因素

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通过的《特别参照发展中国家情况确定最低工资公约》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的因素时规定了两点:

  • 一是工人及其家庭的必需品,需考虑该国的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社会保障津贴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相应生活标准;
  • 二是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要求、生产力水平、获得和维持高水平就业的需要。上述规定基本为各国最低工资立法所接受,但各国立法关于制约最低工资标准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考虑到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存在差异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由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 劳动生产率;
  4. 就业状况;
  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制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一、初步拟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或者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

二、征求意见

《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规定:“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批准、发布和备案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一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当最低工资标准制订时参考的各种相关因素如当地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或者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保障

为保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违反此项义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倍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执行监督

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门处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