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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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認領,係指生父主動確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所生,並自願承擔撫養義務的法律行為。通常為生父的單方行為,無須得到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的同意。

方式

自願認領可分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認領和以默示的撫養事實認領。

大多數國家法律規定,自願認領為要式行為,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認領,主要有以下幾種認領方式:

  1. 向戶籍部門申報認領或用遺囑的方式認領,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認領應依戶籍法規定進行申報,亦可以遺囑進行;
  2. 經過公證認領,如《法國民法典》規定,認領除已載人出生證書外,應以公證證書為之;
  3. 須向監護法院申請認領;
  4. 向身份管理官申請認領,如《瑞士民法典》規定,認領應向身份管理官聲明或以遺囑表示,正在進行確認父權訴訟時亦應向法官聲明。

擬制認定

但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不要求要式認領,凡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養,且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視為認領( 擬制認領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此即為擬制認領。此之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且台灣實務見解認為以預付方式亦得為之。

生效

有的國家規定認領須經生母同意,始發生認領的法律效力;也有的國家規定認領成年子女須經子女本人同意。

撤銷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任意撤銷其認領。如果認領的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的(如因受詐欺、有重大誤解等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認領人可以提起認領無效或撤銷之訴,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認領人非該子女之父而提出無效或撤銷之訴。為此,各國還規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