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定
自愿认领,系指生父主动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通常为生父的单方行为,无须得到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的同意。
方式
自愿认领可分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认领和以默示的抚养事实认领。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自愿认领为要式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认领,主要有以下几种认领方式:
- 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用遗嘱的方式认领,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认领应依户籍法规定进行申报,亦可以遗嘱进行;
- 经过公证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认领除已载人出生证书外,应以公证证书为之;
- 须向监护法院申请认领;
- 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如《瑞士民法典》规定,认领应向身份管理官声明或以遗嘱表示,正在进行确认父权诉讼时亦应向法官声明。
拟制认定
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要求要式认领,凡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抚养,且生父有以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 拟制认领 )。依《中华民国民法》第1065条第1项后段之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此即为拟制认领。此之抚育系指负担生活费用而言,且台湾实务见解认为以预付方式亦得为之。
生效
有的国家规定认领须经生母同意,始发生认领的法律效力;也有的国家规定认领成年子女须经子女本人同意。
撤销
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任意撤销其认领。如果认领的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的(如因受诈欺、有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认领人可以提起认领无效或撤销之诉,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认领人非该子女之父而提出无效或撤销之诉。为此,各国还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