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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系指劳动者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团体之间为了规定双方可以接受的雇佣条件的条款而进行的谈判。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公约)规定,集体谈判包含三层含义:
- 以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的谈判;
- 谈判的范围,包括决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协调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协调一个或几个雇主、雇主组织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 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