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律、法規中使用的特定概念,係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並與之形成勞動關係,支付其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是勞動關係中與勞動者相對應的一方主體。
各國勞動法對於這一方主體的稱謂與「勞動者」的稱謂相對應,如與「受僱人」、「僱工」、「雇員」相對應,一般稱「僱主」、「業主」;與「職工」相對應,一般稱「企業」、「事業單位」;與「勞動者」相對應,一般稱「勞動組織」等。
類型
在中國,用人單位的類型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合夥組織、基金會等。
資格
用人單位的法律資格,亦稱勞動力使用者的法律資格,係指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係時所應當具備的條件。用人單位的法律資格是其用人權利的前提,也是用人單位承擔保護勞動者義務的保障措施。一般認為,用人單位的法律資格包括財產條件、技術條件和組織條件等方面。
作爲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應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即同時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爲能力。
- 用人權利能力,是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用人權利和承擔用人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 用人行爲能力,是指用人單位能夠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用人權利和履行用人義務的能力。
用人單位的用人主體資格一般依存於民事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爲能力的範圍取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
權利
招收錄用職工權
用人單位有權依照國家規定和本單位需要擇優錄用職工,並有權自主決定招工方式、招工數量、招工條件和招工時間。
合理組織調配權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的生產規模、生產特點,自行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活動、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勞動報酬分配權
用人單位有權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形式及獎金、津貼的分配辦法;有權組織各種形式的考核確定職工的工資級別和等級標準,有權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職工工資晉升條件、標準和時間。當然,用人單位確定的職工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獎懲權
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制定和實施勞動規章制度,有權決定獎懲條件和獎懲辦法。
辭退職工權
辭退職工權是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它與招收錄用職工權相配合,解決職工能進能出的問題。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實現辭退權。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違約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訂立勞動合同違法
-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 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犯勞動者勞動報酬權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下列情形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侵犯勞動者人身權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 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規章制度違法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法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