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行为
民事执行行为,是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行为。
与民事执行权之联系
民事执行行为的“精神内核”是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是法院的一项职能,是民事执行行为的观念基础,民事执行行为则是民事执行权的物质载体与表现。民事执行直接剥夺了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自由、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对债务人影响极大,故法律在授予民事执行权时非常慎重,对执行权行使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并保证审判权对执行权形成制约。而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才属于合法行为。
性质
归纳起来,学者们对民事执行行为或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以下不同观点:
司法行为说
持司法行为说者认为,民事执行是国家司法机关即法院所实施的行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赋予的司法职能的一部分,民事执行行为应属于司法行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正统观点。
行政行为说
持行政行为说认为,民事执行旨在实现判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而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民事执行权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在由行政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场合,这种权力仍然区别于司法审判权。并主张以此为前提构建存在着纵向领导和横向联系的行政模式的执行体制。
折中说
持折中说者认为,民事执行行为包含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即纯粹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
- 纯粹的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照执行依据,基于国家公权力,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执行主体与债务人之间,遵循的是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常见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划拨等即属此例。这种执行行为性质上类似于行政行为。
- 执行救济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如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异议、暂缓执行、执行回转、代位申请执行等,具有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特征,属于司法行为。
司法强制行为说
持司法强制行为说者认为,民事执行行为是在司法行为控制下的与审判行为平行的一种司法强制行为。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用于调整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与民事审判中调整原告与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的准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具有诸多共性:保护对象的同一性和同源性;均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等。作为实现私权的程序,民事执行行为具有确保法律实效性的作用,其程序构造也是法院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而设置的,在沿革上一直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因此,民事执行行为遵循司法行为的某些原理,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强制行为;民事执行权为司法强制权,不同于民事审判权所具有的司法判断权的本质。
瑕疵
- 主条目:有瑕疵的执行行为
民事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或者执行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执行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这种执行行为称为有瑕疵的执行行为。
执行行为是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对于有瑕疵的执行行为不能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原则上只能撤销而不能宣告无效,以避免妨害执行效果,维护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