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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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夥,是指合夥人依據約定或單方面向其他合夥人聲明退夥。無論是否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合夥人都有退夥的權利。從法律上說,合夥人加入合夥後,應當享有退夥的權利,因為合夥作為人合組織,一旦某個合夥人不願意繼續參與該合夥,應當允許其退夥。

類型

自願退夥包括協議退夥或單方聲明退夥兩種方式:

  • 協議退夥是指合夥協議中約定的退夥事由發生,或者退夥人與其他合夥人通過協商達成退夥協議,從而退出合夥組織。
  • 單方聲明退夥是指某一個或某幾個合夥人單方面表示其退出合夥,從而使其合夥人資格消滅的一種退夥方式。

合夥企業法第45條規定: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在該期限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單方提出退夥退夥:

  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依此規定,在約定有合夥期限的情形下,合夥人有兩種途徑退出合夥:一是與其他合夥人協商,取得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則無須任何理由都可以退夥;二是出現上述第(1)、(3)、(4)種情形時,合夥人可以單方提出退夥,無須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6條的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夥人可以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