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與決議行為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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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7月17日 (二) 11:55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 '''合夥協議''',亦稱合夥合同,是指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依法達成的有關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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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和決議行為的相似之處在於:一方面,二者都是數個民事主體實施的法律行為,均存在多數的意思表示,都是私法自治的體現。另一方面,決議行為往往也具有利益指向的共同性,這與合夥協議相同。但是,合夥協議與決議行為之間仍存在明顯的差異:

第一,是否需要通過特別的合意程序作出不同。
  • 合夥協議屬於「合同行為」,並不必然要求經過特殊程序來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
  • 決議行為通常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表決程序作出,例如,業主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的決議應由業主委員會或者董事會提議表決,並需要經特別的合意程序來作出。
第二,成立和生效規則不同。
  • 就合夥協議而言,因其是合夥存續的基礎,所以合夥協議的訂立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方能成立並生效。
  • 決議行為中人數眾多,取得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往往很困難,決議成本過高,因此,決議行為往往採取多數決的合意方式。一旦決議以多數決的方式通過,即便是表示反對的行為人也必須受到生效決議行為的拘束。
第三,效力瑕疵及其救濟方式不同。
  • 一般而言,合夥協議的實體內容如存在不當、錯誤、不公等瑕疵情形,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同法》等規定尋求救濟。
  • 就決議行為而言,通常僅在形成決議的合意程序存在瑕疵時才提供救濟,對於決議內容本身,需要依照《公司法》、《物權法》等規定的程序救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