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与决议行为之比较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合伙协议和决议行为的相似之处在于:一方面,二者都是数个民事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均存在多数的意思表示,都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另一方面,决议行为往往也具有利益指向的共同性,这与合伙协议相同。但是,合伙协议与决议行为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一,是否需要通过特别的合意程序作出不同。
  • 合伙协议属于“合同行为”,并不必然要求经过特殊程序来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
  • 决议行为通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表决程序作出,例如,业主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提议表决,并需要经特别的合意程序来作出。
第二,成立和生效规则不同。
  • 就合伙协议而言,因其是合伙存续的基础,所以合伙协议的订立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能成立并生效。
  • 决议行为中人数众多,取得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往往很困难,决议成本过高,因此,决议行为往往采取多数决的合意方式。一旦决议以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即便是表示反对的行为人也必须受到生效决议行为的拘束。
第三,效力瑕疵及其救济方式不同。
  • 一般而言,合伙协议的实体内容如存在不当、错误、不公等瑕疵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规定寻求救济。
  • 就决议行为而言,通常仅在形成决议的合意程序存在瑕疵时才提供救济,对于决议内容本身,需要依照《公司法》、《物权法》等规定的程序救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