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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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法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也就是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係。

特徵

民事法律關係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的特徵在於:

一、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

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過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關係,並使原來的社會關係的內容表現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的結果。

二、民事法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作為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實質上是發生在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關係雖然在許多情況下要與物發生直接的聯繫,但它並不是人與物、人與自然界的關係,而是通過物所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明確民事法律關係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對於正確適用民法具有重要意義。

三、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平等性。

民法調整社會關係的特點首先在於其平等性,民事法律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因此,在這種關係中,不僅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許多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等性和相應性,一方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即是另一方的權利。

四、民事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關係的任意性表現在:

  1. 發生上的任意性,即許多民事法律關係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的方法產生;
  2. 變更上的任意性,即許多民事法律關係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
  3. 消滅上的任意性,即許多民事法律關係也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的方法消滅;
  4. 內容上的任意性,只要不違反國家強行性法律和公序良俗,當事人可以依法協商自由確定其權利義務內容。

要素

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簡稱民事主體,乃民事法律關係要素之一,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如買賣關係中的出賣人買受人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民事法律關係在什麼人之間發生,誰是這一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侵害對方權利時,誰來承擔責任,都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問題。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由法律賦予。我國民法承認的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在一些場合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殊主體。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一般都要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參加。在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

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現。

民事權利,是指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的類型化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利益,這種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結合則構成權利。

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要求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負擔。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立、相互聯繫在一起的。在通常情況下,離開了民事義務就無所謂民事權利,權利和義務都是一致的,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表現,而義務的內容則由相應的權利限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權利,必然有另一方負有相應的義務,並且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同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因此,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從不同的角度表現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的。

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關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在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客體是物,也有人認為客體是物和行為。王利明教授認為,關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區分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確定。就物權法律關係而言,其客體應為物。就智慧財產權法律關係而言,其客體應為智力成果。就債權法律關係而言,單純的物和行為一樣都不能作為債權法律關係的要素,只有把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如買賣關係中的客體是交付買賣標的物的行為,運輸關係中的客體是安全及時送達運輸標的物的行為。

概括起來,客體包括如下幾種:

  1. :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夠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的財產。
  2. 行為:法律上所指的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是另一個重要客體。例如,債權本質上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關係,所以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腦力勞動的產物或結果。智力成果有的需有物質表現形式,有的不需物質表現形式。智慧財產權是典型的無形財產,也是現代社會中最重要的無形財產。
  4. 人身利益:在人身權法律關係中,其主要客體應該是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權的客體就指向生命、健康、名譽等人格利益。
  5. 有價證券:所謂有價證券,是指表示一定的權利,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持有證券,原則上不得離開證券而行使權利的一種證券。有價證券通常為權利憑證,它既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也可以作為債權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