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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名冊,係由用人單位所製作,用於記錄本單位勞動者基本情況及勞動關係狀況的書面材料。
建立職工名冊乃用人單位之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內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未建立職工名冊之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