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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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國家,財產一詞指:

  • 物權的客體,即有體物
  • 具有貨幣價值的有體物,如對財物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所有權、其他物權、知識產權等。
  • 對物的所有權。因此,某物歸屬於某人所有時,該物便視為其財產。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國家根據歷史的傳統和自己的司法經驗,建立了與羅馬法的所有權概念截然不同的財產概念。

19世紀初期以前,英美法的財產概念指對的絕對控制的權利,以後,隨著無體財產如知識產權和商業信譽的發展、根據法律的“正當程序”條款所保護的利益的擴大、以及衡平法院擴大保護有價值的利益的做法,都大大拓寬了財產概念的範疇。

20世紀以來,英美法的財產概念通常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具有貨幣價值的利益;財產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是絕對的權利,與大陸法的所有權概念相比較,財產的概念較為靈話,能夠適應各種無體財產的發展需要,對權利人提供足夠的司法保護,但是,財產概念不夠嚴釐,且過於籠統很難對財產所包括的權利和物,作出科學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