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
平等,乃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的民法原則。平等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離開此原則,其他民法原則都將失去其應有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表現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具體表現為:
- 任何民事主體,自然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民族、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健康狀況、職業、收入等有何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論其是何所有制性質、財產多少、企業規模大小,都為區事法律上的獨立、平等的「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平等的民事主體資格;
- 在一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平等地履行民事義務;
- 參與具體的民事活動時,均應平等對待,即平等地尊重對方,平等地與對方協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平等地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平等地適用同一法律;
-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即因他人的行為或違反法律規定或不履行約定義務,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都有權要求他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差別保護
當然,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並不意味著沒有差別。有時對於一些特殊人群的傾斜保護,就是為了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例如,我國民法總則第128條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