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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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缔结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客体为婚姻自由,是权利人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结婚、离婚的人格利益。男女两性结婚是成年男女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完成人类自身繁衍的必然要求,任何人都有权选择结婚还是不结婚、与谁结婚、已经缔结的婚姻要否维持、离婚之后要否恢复婚姻关系等。这些都是自然人人格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尊重自然人在婚姻问题上的自由意志,确定婚姻自主权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保护自然人的婚姻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强迫、包办。

特点

婚姻自主权有其特点:

一、行使婚姻自主权,首先应具有婚姻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婚姻的权利能力依据法律只有到一定的年龄才能享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有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而婚姻的行为能力则没有这样的区分,取得了婚姻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就取得了婚姻行为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取得了婚姻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行使婚姻自主权,必须尊重对方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社会关系,结婚、离婚都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效果的行为。基于婚姻自主权,结婚、离婚都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愿而与自己结婚或离婚。

三、婚姻自主权的行使,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婚姻自主不是随意而为的。

婚姻不是两个人的私事。男女结婚之后,就意味着要承担养育子女、夫妻相互扶助、共同赡养老人等一系列社会责任。结婚、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内容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主要有:

一、自主地决定结婚。

自然人有权自主地决定结婚,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干涉、强迫、包办。结婚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等,还包括与离婚的原配偶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离婚的人是否再婚等。

二、自主地决定离婚。

自然人有权自主地决定离婚,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干涉、强迫、包办。婚姻自主不仅表现在结婚自主,也表现在离婚自主。仅有结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主便不完整。当然,离婚是夫妻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如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需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的判决。这种必要的司法干预,不是对婚姻自主权的否定,而是确保婚姻自主权的依法实现。

救济

婚姻自主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利。在我国,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如干涉婚姻自由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结婚、干涉再婚、阻止寡妇再婚、阻止父母再婚、强制离婚、强制不离婚、欺骗离婚等,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行使权利的妨碍,使其婚姻自主权得以实现。

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确认其婚姻无效。因为侵害婚姻自主权使其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第1、2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