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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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權,是一種具體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依法自己作主決定其婚姻締結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

婚姻自主權客體為婚姻自由,是權利人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決定結婚、離婚的人格利益。男女兩性結婚是成年男女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完成人類自身繁衍的必然要求,任何人都有權選擇結婚還是不結婚、與誰結婚、已經締結的婚姻要否維持、離婚之後要否恢復婚姻關係等。這些都是自然人人格利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法律尊重自然人在婚姻問題上的自由意志,確定婚姻自主權為自然人的人格權利,保護自然人的婚姻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強迫、包辦。

特點

婚姻自主權有其特點:

一、行使婚姻自主權,首先應具有婚姻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而婚姻的權利能力依據法律只有到一定的年齡才能享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的不同,有完全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分,而婚姻的行為能力則沒有這樣的區分,取得了婚姻權利能力的同時也就取得了婚姻行為能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男22周歲、女20周歲即取得了婚姻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二、行使婚姻自主權,必須尊重對方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是男女雙方的社會關係,結婚、離婚都是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發生效果的行為。基於婚姻自主權,結婚、離婚都必須雙方完全自願,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違背其真實意願而與自己結婚或離婚。

三、婚姻自主權的行使,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婚姻自主不是隨意而為的。

婚姻不是兩個人的私事。男女結婚之後,就意味著要承擔養育子女、夫妻相互扶助、共同贍養老人等一系列社會責任。結婚、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內容

婚姻自主權的內容主要有:

一、自主地決定結婚。

自然人有權自主地決定結婚,不受任何個人、組織的干涉、強迫、包辦。結婚是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的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地決定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與誰結婚等,還包括與離婚的原配偶是否恢復婚姻關係、離婚的人是否再婚等。

二、自主地決定離婚。

自然人有權自主地決定離婚,不受任何個人、組織的干涉、強迫、包辦。婚姻自主不僅表現在結婚自主,也表現在離婚自主。僅有結婚自由,沒有離婚自由,婚姻自主便不完整。當然,離婚是夫妻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雙方一致同意離婚,達成離婚協議即可解除婚姻關係。如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則需通過訴訟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還是不准離婚的判決。這種必要的司法干預,不是對婚姻自主權的否定,而是確保婚姻自主權的依法實現。

救濟

婚姻自主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利。在我國,對於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如干涉婚姻自由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強迫結婚、干涉再婚、阻止寡婦再婚、阻止父母再婚、強制離婚、強制不離婚、欺騙離婚等,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行使權利的妨礙,使其婚姻自主權得以實現。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有權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請求確認其婚姻無效。因為侵害婚姻自主權使其遭受財產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7條第1、2款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