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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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為土地房屋等產業的所有人。房屋的業主,即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依法登記取得或者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繼承或者受遺贈,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1條的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主體是業主。

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 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 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